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暂行)
为保证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可靠运行,切实保障区域中心内大型仪器的共享公用,特制定共享系统运行办法。本办法作为《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实施。
第一章 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及共享系统用户
第一条 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基因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第二条 共享系统用户包括普通用户、仪器操作员、所级管理员、区域中心管理员。
第三条 普通用户是指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内部固定编制的研究组或者研究组的成员(包括事业编制职工、项目聘用职工以及在学研究生),希望使用区域中心所属大型仪器,并在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自愿注册的情况用户。
第四条 仪器操作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对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进行静态数据管理,并负责普通用户对大型仪器预约的审核及完成的大型仪器操作及使用人员。
第五条 所级管理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负责所属成员单位内大型仪器加入区域中心申请的初次审核并将申请提交至区域中心管理员、负责管理所属成员单位内仪器操作员及普通用户的注册审核和停用的具体负责人员。
第六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指在共享系统内负责区域中心内设立或取消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的所级管理员、负责加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申请的最终审核的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由区域中心管委会确立;所级管理员由各成员单位确立后报备区域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入围
第八条 凡符合《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入围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可以申请加入区域中心。
第九条 申请加入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在区域中心的网站上下载填写《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入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能够阐明仪器设备指标参数的仪器说明书复印件,并在共享系统中如实、准确录入相关仪器信息数据,经所级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提交至区域中心管理员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同意的仪器即入围区域中心。
第十条 仪器入围区域中心后,即承担《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义务,同时享受该办法所述的权益。
第三章 普通用户的注册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注册的普通用户,可在区域中心的网站上下载或者到普通用户所在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处申请领取《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用户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相应内容,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注册信息后,将注册申请表交至普通用户所在成员单位的所级管理员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用户即成为区域中心的注册普通用户,行使区域中心普通用户的权利,履行普通用户的义务。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1、 随时查询、预约、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
2、 随时核实账户内的大型仪器的预约、使用及付费情况;
3、 对于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申请区域中心进行复核;
4、 对于经与区域中心核实、非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有权拒绝使用及付费;
5、 对在预约及使用大型仪器过程中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评议;
6、 可以随时更改账号的密码。
第十三条 区域中心普通用户须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信息;
2、对因用户账号及密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对使用其账户在共享系统内从事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4、完成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并支付各项费用。
5、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管理员或办公室人员的协调与安排。
6、发现用户账号管理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现账号被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区域中心管理员。
第四章 共享系统内仪器设备的预约
第十四条 已经纳入共享系统的区域中心所属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共享仪器”),其使用预约分为两种类型:机时预约和项目预约。机时预约是指用户预约共享仪器的使用机时,在预约的时间内独立或者在仪器操作员指导下使用仪器,并按照使用机时支付相关费用;项目预约是指用户委托仪器操作员使用共享仪器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并按照测试样品数量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区域中心内普通用户使用共享仪器须登录账号后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预约。区域中心外的合作用户由仪器操作员代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业务委托书。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须提供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成功与否须经仪器操作员审核。
第十六条 仪器操作员对所有预约须在24小时内(含)给与审核回复(无论是否同意);如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填写同意,并选择“同意”项提交;如不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中简述不同意理由,并选择“否决”项提交。
第十七条 仪器操作员有义务提醒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普通用户在使用共享仪器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通过共享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减少其他形式预约。如果其它形式预约与网上预约冲突,以网上预约为准。在共享系统正式启动初期,对已用电话进行的预约,仪器操作员应代其填写业务委托书,并按预约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即完成网上预约审核过程)。
第五章 共享仪器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用户完成预约,并经仪器操作员审核同意后,须按照预约的时间使用共享仪器或者递送样品。
第十九条 仪器操作员在接收用户样品时,须进行样品登记。原则上,须打印样品登记表,由送样人签字后仪器操作员才予以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二十条 仪器操作员在对预约审核同意及样品登记后,须及时进行检测分析、标识完成、发放结果记录登记及工作机时记录等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完成仪器使用或分析测试后,由仪器操作员填写业务委托书中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总价、付费与否等内容,用户确认后打印双份,经用户及仪器操作员双方签字,用户及仪器操作员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取消预约时,仪器操作员须按照本办法中相关标准及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共享仪器的收费
第二十三条 在预约成功后,用户须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或递送样品,共享仪器使用完毕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提前24小时网上申请、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措施通知仪器操作员取消预约,将不收取普通用户任何费用,否则,将按照原预约情况收取50%的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 区域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共享仪器使用费用结算。使用费用统计截至时间为5月15日和11月15日。
第二十五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每半年统计并汇总一次全部共享仪器的收费明细表,于5月20日前及11月20日前统发至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依照此表进行一次使用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负责完成与本单位有关的,包括收费及付费情况在内的所有明细表的审核,并且完成相应费用的收缴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户发生费用,将根据用户所在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的指示进行付款。
第二十八条 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缴费、收费采取差额收取的办法。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域中心管理员核发的收费汇总表先进行互相抵消,抵消部分的收费由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在所内二次落实,未抵消部分可以采取支票形式的付款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七章 共享仪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共享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如果仪器操作员需对网上的仪器相关信息,包括:仪器管理、标准管理、样品价格管理、分析项目和仪器操作组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时,需与所级管理员沟通,确定修改内容,然后由所级管理员提交区域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条 共享仪器如需进行维护和检修,在不影响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情况下,仪器操作员应尽可能提前在共享系统中进行仪器维护检修预约,通知用户避开维修时段;对已经在此时段完成预约的用户,需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并优先为其安排后续机时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如遇共享仪器大修或人为不可控因素等原因需暂停使用,需及时通知区域中心管理员,以便区域中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共享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共享系统在正式运行后,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共享系统软硬件系统购置、运行以及维护经费预算,报区域中心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此经费在院计财局下拨的区域中心运行补贴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共享系统各类用户的培训,由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共享系统所记录的共享仪器购置金额、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有效机时等内容,以及区域中心对仪器操作员服务质量(包括预约审核及时与否、分析测试完成情况、用户评议等)的抽查情况都将作为《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发放标准、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估及奖励处罚等内容的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