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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非成员单位用户管理暂行办法(2009-5-14)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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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非成员单位用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非成员单位用户预约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工作,实现大型仪器设备更好地面向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非成员单位用户定义及类型

第二条 非成员单位用户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不属于区域中心成员单位且希望预约使用区域中心所属大型仪器,并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包括区域中心外中国科学院其它研究院所、中国科学院外其它科研单位(包括高校和其它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单位及团体的用户。
第三条 非成员单位用户按照是否已经与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以及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具体情况,分为短期非成员单位用户(以下简称“短期用户”)及长期非成员单位用户(以下简称“长期用户”)。
第四条 短期用户与任何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均无合作协议,并且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年度平均频率小于(含)2次/月。短期用户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中不拥有独立的注册用户账户。
第五条 长期用户与一个或几个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签署有合作协议,或者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年度平均频率大于(含)2次/月。长期用户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中一般拥有独立的注册用户账户。

第三章  非成员单位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短期用户在预约仪器成功(预约办法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后,在仪器使用过程中享受区域中心用户权利,履行区域中心用户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按照预约时间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
2、使用仪器完毕后,与仪器操作员进行使用时间、样品数、收费等内容的确认;
3、对在预约及使用大型仪器过程中的服务向区域中心办公室进行投诉或评议。
(二) 须履行的义务: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用户信息;
2、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并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遵守区域中心及仪器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各规章制度;
4、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管理员或区域中心办公室人员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长期用户参照《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等规定,享有与区域中心内普通用户相同的权利,并须履行与区域中心内普通用户相同的义务。

第四章  非成员单位用户的注册

第八条 短期用户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中不予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长期用户,必须有任一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研究组或者仪器组等作为担保单位,持满足申请长期用户条件的相关证明,填写《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长期非成员单位用户申请表》(见附件),于区域中心办公室进行注册。
第十条 担保单位是为确保区域中心对长期用户的及时收费而确立的。在长期用户不能按时缴纳预约使用仪器所产生的费用时,其费用将由担保单位承担。

第五章  非成员单位用户的预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短期用户由拟使用区域中心共享设备的仪器操作员代其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中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仪器的预约。
第十二条 长期用户按照《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试行)》相关办法进行仪器的预约。
第十三条 非成员单位用户在预约成功后,在使用仪器过程中,被视为区域中心普通用户对待。

第六章  对非成员单位用户费用的结算

第十四条 对于短期用户,原则上按照“一单一结”的原则,在每一次其仪器使用完毕后,按照仪器所在成员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就本次使用仪器进行费用的收取结算。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用户,按照仪器所在成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其费用的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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