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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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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1年03月01日 13:53:00  来源:计划财务局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要求,现对我院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按《通知》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核准后,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采购单位应组织5人以上非本单位专家对拟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其中1名法律专家,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法律专家应当为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专家。采购单位一般应从事业单位邀请产品技术专家,确需从企业邀请产品技术专家的,该企业必须与该产品销售无关。

三、采购单位应向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上报以下进口产品申报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表1,一式二份)。在填写“申请理由”时,采购单位应对拟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国内是否能生产该产品或国内生产的该产品是否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3,一式一份)。在填写“原因阐述”时,与表1“申请理由”一致。在填写“专家论证意见”时,论证专家组应对拟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国内是否能生产该产品或国内生产的该产品是否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所有论证专家应在此表中亲笔签字。此表需上报原件。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表4,一式一份)。所有论证专家应在此表亲笔签字。如果同一论证专家组对多项相关拟进口产品进行论证,采购单位只需上报此表一式一份。如果确需从企业邀请产品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应在此表注明专家所在企业与该产品销售无关。此表需上报原件。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来源(表5)以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我院批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表”、我院调整预算文件、其他部门下达预算文件等。如果资金来源属于我院以前年度拨款,并且我院已批复上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采购单位应提供该批复文件,不再提供以前年度我院批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表”、我院调整预算文件。采购单位应在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中用√标注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填报此表时,采购单位资产部门应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根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填列“预算批复文号”、“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预算”等。涉及保密文件的,“预算批复文号”、“采购项目所属项目”不填,不需提供保密文件。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2,一式一份)。如果拟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应上报此表。

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计字〔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主题词:政府采购进口 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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